(资料图)
1、这是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和罢免后,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才能生效。
2、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3、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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